《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待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将发布实施。依据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市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全面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有序合理规范,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实现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和谐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矿区土地复垦程度不断提高;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以市场为主导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体系不断完善,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一、《规划》加强了对砂石资源开发的管理
至2020年,贺州市砂石矿山总数为38个,均为中型矿山,因此确定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100%。规划期内,通过持续对现有的小矿山进行整合,对全市资源丰富的建筑用灰岩等矿产,通过新立的矿山开采量提高到大中型规模等举措,逐步达到大中型矿山的比例。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规定,确定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最低年开采规模:贺州市本级城区范围内最低开采规模50万吨/年;各县县城所在乡镇最低开采规模20万吨/年;其他普通乡镇最低开采规模10万吨/年;
1.建立采矿权数据动态管理档案。由县国土部门根据每个年度本县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数实行动态管理,应以本区市场需求矿石量确定矿山数量,原则上矿山总数不能突破规划控制的总数。
2.严格按照开采分区功能设置采矿权。在“三区两线”两侧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采矿权。
3.建立严格的采矿权准入审查制度。开采资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要求,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不得设立采矿权。同时,要符合土地、林业、水利、旅游规划准入要求。
4.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优先考虑设立大中型砂石类矿山。
5.在允许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以外,原则上不得新设采石场采矿权;确需新设的,必须通过规划论证并依法进行规划调整或修改.
6.备选开采区内设置的采矿权,不纳入采矿权总量指标,在工程项目结束后实施关闭。
7.合理安排采矿权投放时序,加强规划区块采矿权投放时序的管理,达到有序开采的目的。
二、《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建设目标和管理措施
到2020年底,全市大中型砂石资源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比例不低于100%,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民众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面推进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1.加强政府引导,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统筹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定期监督检查。
2.绿色矿山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划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或绿色矿山建设补助资金等经费补助。
3.绿色矿山开发复垦矿区内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归采矿权人所有,根据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可提前分期返还企业上交的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
4.允许绿色矿山企业在资源储量和环境承载力承受范围内适当增加生产规模。
三、《规划》助力脱贫攻坚
《规划》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实现资源惠民利民,分别从支持贫困地区矿业开发、资源收益分配、公益性地质服务等方面作出部署。
一是发挥资源优势助力脱贫攻坚。各地在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资源开发工作布局、矿业权投放等方面,要优先向贫困地区安排,支持贫困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特色矿业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加大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对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
三是推动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投资当地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