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贺州实际,我市印发了《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贺政规〔2023〕5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7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1月8日,我市印发了《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2021〕1号),因试行到期已失效。经过两年来的施行,“多测合一”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面实效明显,为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我市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新版《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全面推行“多测合一”,通过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技术规程,整合人防测量、绿地测量等专项测绘事项、共享数据资源、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加强质量监管,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改革目标。
三、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75号)的要求,总结《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2021〕1号)试行经验,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讨论。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规定
1.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实行“多测合一”。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多测合一”。
2.明确“多测合一”改革覆盖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包括勘测定界测绘、不动产预测绘、竣工综合测绘3类项目类型;“多测合一”项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3.明确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为“多测合一”工作的配合部门,负责按照相应职责范围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工作。
(二)关于“多测合一”工作流程
1.明确“多测合一”工作的流程。规定“多测合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项目委托、合同签订、测绘作业、成果提交、成果审核、数据共享。项目委托、合同签订由委托方与测绘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上传“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备案。
2.明确“多测合一”收费标准,规定“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关于监督管理
1.明确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市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多测合一”流程进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3.市自然资源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对参与“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
四、特色亮点
一是建设贺州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合同备案、测绘成果审核与成果汇交管理、成果共享应用、测绘作业过程管理、测绘成果融合更新等管理功能,对“多测合一”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是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数据成果共享,推进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改革目标。
三是按照“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改革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整合,促进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等。
四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定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探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成果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成果质量。
五、注意事项
《实施办法》所提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范围、“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等基本定义,均限定在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内。
六、关于政策解读单位
本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774-5685608。
附件: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