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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办法》解读

2022-10-28 17:2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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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起草背景

全市初步梳理出采矿权逾期关闭的矿山共86个。部分关闭矿山已实施了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申请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目前治理恢复和复垦工程验收分别由地质环境科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增加了治理恢复和复垦义务人的成本和难度。此外,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破坏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如何验收不明确,属地国土资源部门不敢验收、不知道如何验收。为有效整合两项验收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达到快捷便民、规范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及所辖县发证生产矿山和贺州市辖区内的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各级财政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名义下达的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建设项目、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工程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分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分为一般工程验收和简化工程验收。市、县(区)财政出资和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出资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按一般工程验收;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设计》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行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按简化工程验收。

(二)验收步骤。一般工程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简化工程验收,市级发证矿山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属地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验收;县级发证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组织原则。同一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实行“两分三同一统”,即: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分别组织竣工报验材料,使用同一专家库专家、同时验收、同时出具验收结论,统一保管验收档案。

(四)组织程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业务部门会同耕地保护部门组织,规划、矿管、地勘、财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业务部门参与,并邀请市级或县级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

(六)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从贺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

(七)生产矿山验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边生产边治理恢复的生产矿山,可以对治理恢复工程或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

越界越层开采的,先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期间完成治理恢复的,其责任区范围内的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一并验收。

因采矿许可范围变更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范围划出采矿许可范围以外的,或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范围在采矿许可范围以外不能确定责任人,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其纳入采矿权人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范围或采矿权人愿意承担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按照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且一并验收。

(八)关闭矿山验收。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生产的矿山,先核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山现状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预期的终了境界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基本一致的,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损毁面积进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另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设计》,报主管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

(九)非法采矿验收。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损毁的,由有管辖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查明有明确责任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负责实施。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的,可申请有管辖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立案调查查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经集体决策程序确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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