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贺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局的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我局出台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且《贺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已不再适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1月20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在此基础上细化,制定《办法》。
同时,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贺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相关市直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及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正、公平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行政执法人员出现渎职风险,大力推动法治政府、法治自然资源建设。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自然资源执法“严起来”的总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处罚裁量,避免执法过程中因主观意愿造成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常用的土地、矿产领域相关法条的处罚裁量作了进一步细化。
本办法基本框架共5章,包括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共24条;附件分别为《贺州市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贺州市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贺州市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涉及范围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委托行使土地、矿产和测绘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
六、执行标准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五)《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七、关键词诠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进行裁量的权限。
八、有利举措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或从轻的理由;第十五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第十六至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社会监督、主动纠正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追究执法人员行政过错责任、依法处理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执法人员等监管事项。
九、新旧政策差异
在《办法》出台前,我局曾于2017年12月14日印发《贺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
(一)行政执法职能上的差异
在旧《办法》中,并未出现测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新《办法》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新增了测绘板块内容。
(二)处罚幅度上的差异
新《办法》与旧《办法》对比,对大多违法事项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让同一个违法行为因不同程度的违法情节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提出了更科学、更合理、更公正的具体实施标准。
十、特色亮点
《办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2、规定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裁量基准,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并明确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不同因素;3、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十一、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依据本《办法》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