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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本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资金管理办法

贺州市本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资金管理办法

2024-04-10 16:24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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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剥离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资金(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资金”)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对供地地块范围内应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耕地按2万元/亩计收耕作层土壤剥离费用,计入供地成本,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缴入财政国库。

第三条  耕作层剥离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收支平衡为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作层剥离资金的计收和申请拨付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耕作层剥离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耕作层剥离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财政分级管理及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供地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耕作层剥离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从供地收入中提取耕作层剥离资金划转到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耕作层剥离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按工程进度将耕作层剥离资金划转到城区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耕作层剥离资金专户。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按工程进度将耕作层剥离资金支付到具体承担剥离工作的单位账户。

第六条  耕作层剥离资金专项用于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支出包括剥离工程支出、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剥离方案编制费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存场地租金支出、耕地耕作层土壤管护支出和其他与剥离业务有关的支出。

第七条  剥离工程支出,是指剥离工程在实施剥离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费、设备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支出,是指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到指定储存地点所产生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剥离方案编制费用支出,是指委托第三方编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的编制费用。

第十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存场地租金支出,是指用于不能及时利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储存场地的租金。

第十一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管护支出,是指对堆放在指定地点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土壤养分管护、日常监管以及储存场地管护设备购置等与管护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完成供地手续后,用地单位按规定完成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的,其缴交的耕作层剥离资金予以退回;未按规定完成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的,其缴交的耕作层剥离资金不予退回。可以实施剥离工程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已经无法实施剥离工程的,其缴交的耕作层剥离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用于支付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存场地租金、耕地耕作层土壤管护费用等方面开支。

第十三条 鼓励剥离耕作层土壤实行有偿交易,交易价格可根据表土成本及结合市场交易环境来确定。耕地耕作层土壤交易收益缴存到市财政部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区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存场地租金、耕地耕作层土壤管护等支出情况需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转到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耕作层剥离资金专户,用于城区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存场地租金、耕地耕作层土壤管护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核拨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批复的剥离方案自行完成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的,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达到指定储存地点,并交付城区政府指定的管护部门管护,经城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支付耕作层剥离资金申请,由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将耕作层剥离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拨付到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耕作层剥离资金支付到具体承担剥离工作的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由政府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政府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经城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中间验收合格后,由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耕作层剥离资金,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将耕作层剥离资金拨付到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耕作层剥离资金支付到具体承担剥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拨付耕作层剥离资金的材料要求:

(一)自行剥离的建设用地单位(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请耕作层剥离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具体承担剥离工作的单位申请拨付耕作层剥离资金请示文;

2.城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审核意见;

3.耕作层项目剥离再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4.项目供地方案批复。

(二)政府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申请拨付耕作层剥离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具体承担剥离工作的单位申请拨付耕作层剥离资金请示文;

2. 城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审核意见;

3.耕作层项目剥离再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4.耕作层剥离项目预算的财政评审、财务决算等相关材料;

5.项目供地方案批复;

6.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相关材料;

7.申请支付工程款的正式票据;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完成资金拨付后,城区国土资源部门需将相关拨付凭证等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剥离工程验收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利用

第十八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验收工作由城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要核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实施剥离地块、剥离方法、剥离面积及厚度、剥离土方量、储存点及储存量、利用点及利用量等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复的耕作层剥离方案规定要求实施。如剥离工作达到批复的剥离方案的相关规定要求,通过验收并下达通过验收通知书。

第十九条  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由城区政府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土地开垦、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临时用地复垦、土壤修复、地力培肥等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耕作层剥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耕作层剥离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耕作层剥离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耕作层剥离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耕作层剥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耕作层剥离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职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八步区管辖范围、平桂区城市规划区管辖范围。钟山、富川、昭平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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