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的,以供地批文批复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如下方式处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向开发,且资金落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延长一年的动工开发时间,并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向开发或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另行征收闲置费。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签订土地开发协议,也不愿意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且超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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