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3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州市华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罚字〔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3日 |
当事人:贺州市华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MA5QE37C7D
住所: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萌渚大道东侧A地块
法定代表人:叶贻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案立案调查。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12月4日,我局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三十日。因2024年5月20日至10月14日为《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鱼塘村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鉴定期间;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13日为听证期间,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鉴定、听证期间不计入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
经查,你单位在取得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萌渚大道东侧A地块(以下简称A地块)80亩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A地块内,以平整场地、挖掘基坑名义擅自挖掘深度为5至17米不等的大坑开采灰岩矿石,经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1466626.41吨。同时,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一条石料生产线,对挖出的部分灰岩矿石进行二次加工,并将采出的大部分灰岩矿石,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获利,且2023年3月9日,平桂区自然资源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单位拒不停止A地块的开采及销售行为,合计销售灰岩矿石1127717.35吨,价值¥18842036.7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7份;
2.平桂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3.销售清单5份、销售及外运清单1份、支付购石款佐证材料1份、商铺抵扣购石款佐证材料1份、个人账户收支明细清单1份;
4.*******提供相关材料及A地块土地转让前后时间段现场相片1套;
5.场地倾倒废料的清单1份、拉运石料用于农村道路铺填的计量单1份;
6《贺州市平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贺州市华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手续办理的复函》1份;
7.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复函》1份;
8.《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查询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萌渚大道东侧A地块鉴定区范围所属矿业权登记人的复函》1份;
9.《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平桂区萌渚大道东侧A地块遥感影像变化的情况说明》1份;
10.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治安大队《调取材料回函》1份;
11.《现场勘测笔录》1份;
12.《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鱼塘村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1份;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鱼塘村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批复》1份;
14.《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鱼塘村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指认区矿石资源量估算报告》1份。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依申请举行听证,充分听取了你单位听证代理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应,并在听证会后就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了再次调查取证,经核查,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与事实不符,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贺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贺自然资规〔2022〕1号)附件2《贺州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0点,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程度和情节处理的相关规定:“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5%—50%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842036.7元;并处违法所得45%的罚款,计¥8478916.51元。以上两项处罚金额合计¥27320953.21元。
2.没收违法采出并堆积在A地块现场附近的89223.62吨灰岩矿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27320953.21元缴纳到下列银行账户,户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支行,银行账号:21093800291002562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没收的矿产品为灰岩矿石,现堆积在A地块场区五处分区,一是场区西北部,占地面积11619.49㎡,矿石量38406.69吨;二是场区西南部,占地面积3258.08㎡,矿石量3808.06吨;三是场区北部,占地面积20283.23㎡,矿石量13141.59吨;四是场区东北部,占地面积4510.20㎡,矿石量32837.63吨;五是场区东南部,占地面积1886.35㎡,矿石量1029.65吨。上述共计89223.62吨灰岩矿石,没收后将由政府部门依法处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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