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将贺州市常兴建筑石材有限公司移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决定书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矿决〔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贺州市常兴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关于平桂区黄田镇安山村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石矿移出采矿权人异常名录的报告》收悉。你司因持有的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安山村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4511002020097100150650)在2023年度开采勘查信息公示现场实地核查时发现存在未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问题,2023年8月7日被我局以贺自然资采异字〔2023〕3号文列入异常名录。
经核实,你司已组织人员进行扬尘防治、边坡复绿、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整改工作,目前已完成整改。经研究,你司整改情况符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矿业权人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司移出异常名录。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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