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2022〕7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 |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方案
2022年是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根据《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安委〔2022〕14号)要求,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以开展“压减事故年”为抓手,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巩固提升三年行动制度成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
(一)巩固学习机制,打牢思想根基。一是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精神,巩固学习成效,提升行动自觉。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落实具体工作的抓手,持续深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讲活动,将其转化推进安全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开展的行动指南。二是组织对“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进行再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确保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能落地生根。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管。重点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是否存在许可证过期仍继续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重点检查矿山是否按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持过期许可证继续开采、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矿业权人义务履行情况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否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等。四是夯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主线,引导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淘汰落后开采技术与设备,建设数字化矿山,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一是严厉查处违法勘查行为。在监管中发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以采代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持续违法勘查或违法勘查问题严重的,采取上限处罚,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厉查处越界开采行为。在监管中发现越界开采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防止出现以罚代法现象;对越界开采问题严重的,拒不退回本矿区开采的,以安全整改、矿山治理、矿山修路等名义持续越界开采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采取上限处罚,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厉查处无证开采行为。发挥“四所合一”和部门联防联控作用,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微信举报等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对违法主体明确和违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并对非法采矿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进行取缔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稳定当前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各项工作,切实整顿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对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实行承诺制度,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强化企业自律;对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实行计划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检查,督促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问题隐患突出、严重违法违规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强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坚持严格执法。重点整治在办理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案件中不依法制止和查处、以罚代管、该移送不移送、该问责不问责等执法不严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矿山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未按要求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矿山企业,纳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管理。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采查处和处罚情况,共享有关信息。
(四)严肃工作问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对专项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违规不查、履职不力或对企业违法行为包庇护短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重点整治一些部门落实“三个必须”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推诿安全监管责任,存在监管盲区;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扎实,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监督检查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五)加强总结评估。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要深入总结三年行动经验做法,全面梳理在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上取得的治本成效。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要编写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并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报送市局矿保科(联系人:冯荐乔、江 山,联系电话:0774-5685906,邮箱:hzskbk@163.com)。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