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链条”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征地程序、征地材料归档、征地监督管理等方面32条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农业农村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机构等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各级各部门及时落实涉及征地相关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规定》强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3年内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否则应重新启动征地报批前的程序。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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