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编制要点(试行)》(以下简称《编制要点》),明确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的适用范围与成果构成、图纸及图则编制要点、规划说明编制要点,探索详细规划“微改革”,完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体系。
《编制要点》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即一个或若干个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用地;部分较为小型独立、功能单一、非集中连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用地;需要编制国有农林场简易版详细规划,且用地规模小于100亩的国有农林场区域内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有地上建筑物且根据用途管制要求需编制详细规划的项目用地。
《编制要点》提出,独立地块详细规划属于简易型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成果汇交等要求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优化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相关要求。需从区域层面对规划要素和空间布局进行整体统筹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区域,仍应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础进行详细规划编制。后续独立地块所在详细规划单元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的,需将独立地块纳入编制并做好衔接。
《编制要点》的出台,解决了四类特殊区域项目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存在的堵点问题,满足地方规划管理及核发规划许可的迫切需要,推动实现详细规划管理全覆盖。同时,更好地接续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国有农林场规划编制及许可审批等相关政策实施。通过适当简化编制内容,解决独立零星地块按照传统的详细规划编制方式(以片区或单元进行编制)难以统筹,或者编制周期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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