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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 验收办法》的通知

2022-10-28 10:50     来源:生态修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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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贺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办法》已经2022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

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快捷便民、规范有序,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 45/T 701-2010)、《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 45/T 892-201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发证生产矿山和贺州市辖区内的到期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级财政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名义下达的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建设项目、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工程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分为一般工程验收和简化工程验收。市、县(区)财政出资和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出资、社会资本投入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按一般工程验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要求,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行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按简化工程验收。

第四条  一般工程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县(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简化工程验收,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属地自然资源局应派人参加验收。简化工程验收前,矿山所在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先行查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

第五条 同一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实行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组织竣工报验材料,使用同一专家组,同时验收、同时出具验收结论,统一保管验收档案。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局主管科室组织,用途管制、财务、耕保、国土整治中心等业务部门参与,并邀请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参加。

验收方式为外业现场验收与内业资料审查相结合。负责组织验收的主管科室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达专家及参验单位,并在初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从贺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库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选取。一般工程验收,验收专家共5人,其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类(具体指水工环、地质、地质学类等)专家2人,土地开发整理类(具体指土地管理、林业、农业、水利等)专家2人,预算类专家1人。简化工程验收,验收专家3人,其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类(具体指水工环、地质、地质学类等)专家1人,土地开发整理类(具体指土地管理、林业、农业、水利等)专家1人,工程预算专家1人。市级专家不能满足验收需求的,可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参加验收。财政出资的项目,专家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评审劳务费从项目预算中支付,采矿权人出资的项目,专家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评审劳务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验收标准及材料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 45/T 701-2010)和《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 45/T 892-2012)执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自治区重大工程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验收文件和规范执行。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形。验收合格的,申请人按验收组意见在15日内完成整改,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复核后批复。土地复垦验收后,还需按照有关要求申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按验收组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要求重新申请验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与土地复垦工程其中一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按验收组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后单独报验。

第九条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边生产边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生产矿山,或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对非生产区、排废区进行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区域,可以对治理恢复工程或土地复垦工程进行阶段验收。

越界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由有管辖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并对采矿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后进行验收。

因矿区范围变更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范围划出矿区范围以外的,仍由原采矿权人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后进行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范围在矿区范围以外不能确定责任人,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将其纳入采矿权人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范围或采矿权人愿意承担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按照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且一并验收。

本条所述验收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

第十条  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生产的矿山,在实施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前,采矿权人应向发证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接到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对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认定矿山现状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预期的终了境界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是否基本一致。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基本一致的,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损毁面积进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另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设计》,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损毁的,由有管辖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查明有明确责任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限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负责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的,申请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立案调查查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属地政府落实资金治理。

第十二条  参加验收人员和专家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物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违反规范或标准出具明显不公正的审查意见。不得降低标准给不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违法违纪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贺国土资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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