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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2024-04-10 16:22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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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完善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确保项目效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自然资发〔2021〕87 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监测预警项目,以及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避险移民搬迁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突出规划指导,以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标为导向,分步抓好实施。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的防治。

审核入库、合理安排。按“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提前储备各类项目,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且通过审核。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完成勘查设计且设计要达到施工要求。年度项目安排从储备库中按轻重缓急择优选取。

分类分级、属地为主。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实行属地为主的管理机制,强化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体责任。

依法依规、全程监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实施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加强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最大限度发挥项目效益。

第四条资质要求】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需要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同一资质单位和有隶属关系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或施工与监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平竞争制、公告公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类项目除外)、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然资源厅管理职责】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防治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要求;负责储备库建设与管理,部署和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入库;按规定组织储备库入库(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审核认定,负责申报中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的入库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组织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与绩效执行情况,开展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绩效再评价;负责建立自治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终止、变更无法完成项目,提出项目处置意见。

第七条【设区市自然资源局管理职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开展申报审查,承担申报上级财政支持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市级专家项目库和公开公平选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勘查设计报告审查,以及项目终验收;按规定配合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项目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指导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的填报;监督检查辖区项目进度和质量,负责辖区项目预算绩效自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本级实施的项目质量和资金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负责上报由本级组织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延期、终止、变更地点材料。

第八条【县级自然资源局管理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同级政府工作机构的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申报入库项目的选点、调查、论证、勘查设计和材料报送等前期工作,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协调项目用地、用林及地方群众关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综合治理项目和初验收;按规定参与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项目实施;负责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监测监管系统;负责辖区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和防治项目预算绩效自评价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质量和资金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负责上报由本级组织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延期、终止、变更地点等材料,按规定开展终止、超期无法实施项目财务清算;负责综合治理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对参建项目涉及的地质灾害防治的资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入库与安排

第九条【入库条件】各地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必须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防治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初步审查通过。申报入库项目可随时通过广西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调查(勘查)报告、施工设计、治理方案、地方政府意见等。其中,避险移民搬迁方案中搬迁人意向调查其同意搬迁人数比例不得低于80%,异地集中安置选址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调查评价报告。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灾情和险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造成人员死亡5人(含5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四)已列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相关防灾方案,且威胁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

(五)突发地质灾害且威胁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

第十条【入库程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完成调查(勘查),依据调查(勘查)成果编制施工设计、治理搬迁方案等,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申请入库。厅主管处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入库项目分批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库。

因突发或排危除险处置等特殊情况,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出资治理,拟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补库手续主要针对近两年内完成的治理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备已完工应急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总结、监理总结、工程结算、初步验收等材料,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申报入库。

第十条【储备库动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储备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均可作为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项目或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后需再次申请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入库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原申报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金额超过10%的应重新申报入库。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实施中央财政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申报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情况,结合中央资金额度,统筹安排中央项目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中央资金。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防治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截止前从自治区级的储备库中按项目性质、威胁人数,危害和危险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历年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结合自治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工作方案择优筛选和安排项目,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复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自治区资金。

     所有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实施的具体项目名称、内容、时限和绩效目标等要求。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安排资金。

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在中央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资金下达,当年使用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查;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原则上每年10月安排,特大灾情险情项目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十三实施环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包括:技术经济文件审查、参建(承担)单位选择、项目执行、项目变更、信息管理、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等环节。

十四专家审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组建自治区、设区市专家库,申报入库的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以及项目成果验收等阶段均应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定成果等级,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终验收审查专家应从自治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适当聘请区外专家。

十五【项目采购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由业主根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确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调查评价项目实施】  调查评价项目由厅本级按规定采购承担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合同等编制完成项目设计后,报厅本级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厅本级下达设计批复,承担单位依据设计批复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野外调查、编制成果报告等。需外协单位完成的工作,由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采购外协单位。外协工作内容应该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监测预警项目实施】  监测预警项目由厅本级通过公平竞争制度确定承担单位,与中标或成交的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建设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要求开展野外复核、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按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编制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申请野外和成果验收等。

第十八条【工程治理项目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下达工程治理资金项目后,设区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投资评审和采购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与中标或成交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册员工,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工程治理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勘查、施工设计和施工预算等施工招标控制价评审材料;投资评审部门按照《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等定额标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项目业主收到评审结论20个工作日内启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招标采购程序;施工单位确定后30日内完成施工准备各项工作并进场施工,主体工程施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施工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监理资料整理。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参建单位应形成书面申请并得到项目业主的同意。

第十九条【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实施】  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尽快确定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应急治理方案(或监测预警方案)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1个月内参建单位提交施工竣工资料、监理资料。

第二十条【避险移民搬迁项目实施】 避险移民搬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整合各部门相关资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

其中,以自建房、购房安置等方式实施的,组织方根据自建房进度和购房情况将地质灾害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威胁人账户或卖房方;以政府集中安置方式实施的,地质灾害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项目可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多渠道融合土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房改造、生态修复等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项目实施。避险移民搬迁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和资金支付完毕,同时拆除原受威胁房屋,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质量检测项目设计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在设计文件明确治理工程中施工单位和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需开展的监测、检测要求,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等进行质量监测检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必要时,现场专项核查、督查专家组还可根据检查情况指定开展相关监测、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计变更】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避险移民搬迁项目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书(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核实同意。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的施工设计(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因不可抗拒因素在施工过程揭露的地质情况与原勘查情况不符或根据施工过程监测信息须优化设计等情况,确需对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工程位置、工程防护范围等内容进行必要调整、变更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涉及原设计工程量增减调整,项目范围、主体工程结构或尺寸不变,且资金调整幅度在项目施工合同价15%以内(含)的变更,或涉及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不超过原设计工况的变更,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报项目业主同意,由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后,经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四方单位(部门)签证即可实施,各方留档备查。

(二)涉及项目范围、技术方案修改、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的变更,或资金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施工合同价15%的变更,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报项目业主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重新复核论证编制变更设计,报原设计批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资金来源】因变更设计造成项目预算资金变更的,其中由财政承担的变更部分,经报项目所在地本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直接从上级下达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节余资金中调剂使用,无节余资金的,则由项目所在地本级县级财政自行解决。未经批准或变更手续不全的增加工程量,其工程结算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完成时间总要求及项目延期、终止或变更地点】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原则上于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全部完成。资金项目一经下达原则上不能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内容,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延期或变更的,只能一次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需延期或终止实施的,由承担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处置;综合治理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已延期一次,下达资金后2年内仍无法完成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级同意终止后1个月内完成财务清算,同时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安全生产】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项目实施安全。项目施工等参建(承担)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生产纳入监理工作范围。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施工期间每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项目信息填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下达2个月内,项目业主要将下达的防治项目情况及资金等内容,按要求录入自然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广西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平台”。项目日常实施过程中按进度实时填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支出进度,填报内容齐全准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调查评价项目验收】  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包括野外验收和报告成果验收。野外工作完成且承担单位内部自检通过10个工作日内,承担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野外验收,野外验收通过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验收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按意见书整改并完成成果报告后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成果评审,评审后1个月完成成果修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验收审查结果通知。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完善成果报告和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八条【监测预警项目验收】 监测预警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验收结果通知,承担单位在验收通过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开展项目维保工作。

第二十九条【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应急治理工程验收】 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应急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初验收和终验收,设计的工程施工内容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终验收工作(需1个水文年监测的治理工程除外)。设计的工程施工内容完工后1个月内参建单位完成项目自检和验收资料,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终验收。

第三十条【避险移民搬迁项目验收】 避险移民搬迁项目完成后,属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内容的验收,按第二十九条执行,其它内容验收由县级主办部门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将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程管护】 综合治理项目终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督导管护责任主体开展项目后期管理和维护,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指导日常管护工作的开展。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且属于保修责任范围的,由项目参建单位负责整改,因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相关责任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维修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

项目通过终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隐患点。

第三十二条【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施的或开工2年仍未完工验收的,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后,项目终止,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可统筹用于已纳入自治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同类项目建设。各地在申报入库时,要说明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职责】 自治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联合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跟踪落实参建(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第三十四条【监管方式】监督管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红黑榜通报、信用评价、内部资金审计、年度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其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每年按不低于项目数20%的比例抽取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并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政治巡察内容。

第三十五条【通报和信用评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季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进行检查,进度或资金支出靠前、后3名项目分别列为红榜、黑榜,检查结果在全区自然资源系统通报并抄送市、县人民政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排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参建(承担)单位、中介服务等的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广西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管,每年12月底前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在自然资源系统网站公布并向市场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参建单位监管】 项目参建(承担)单位应加强本单位质量体系建设,对项目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参建(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任务书约定和有关验收、评审提出的整改要求,建立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参建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中介服务监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和监测等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专家监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办法和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秉承客观公正原则,对审查和验收意见终身负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严禁以专家身份干预项目行政管理。凡发现有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有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经查实即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除名,且5年内不得再入专家库。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管理部门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入库、安排、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参建(承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申报入库、项目采购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时完成、随意变更、终止项目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暂停或少安排下一年除排危除险等应急治理外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十条对参建单位执业监管】  参建(承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和承担相应违法违约责任。其中,对参建单位通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同意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项目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资质管理办法从严从重处罚;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属本单位在职在册员工的按资质挂靠处理;无故不按工期完工、不完成竣工资料、不按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问题整改的,经发现1次即按失信等级处置,二年内不得在广西境内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凡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擅自变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举报和投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技术经济审查、设计变更、验收等具体内容和要求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巡查排查、群测群防经费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另在年度下达的任务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细则。市、县地方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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