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巡察组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合并编制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8号)精神,结合政策变化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现决定废止《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地质环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贺国土资规〔2017〕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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