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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按照《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中“评估及公示工作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标准宗地在当年1月1日的标定地价公示工作”的要求,现将2026年贺州市本级标定地价体系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实施,自2026年4月3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6年贺州市本级标定地价体系更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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