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政管理 > 建设用地信息公告
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7日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贺州自然告字[2023]20号)
发文字号:贺州自然告字[2023]20号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贺州自然告字[2023]20号)

2023-09-27 18:04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经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8(幅)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HTC—2021—78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潇贺大道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5610.96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配套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居民健身设施等)。

9.容积率:不高于1.8,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30%,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0%

12.出入口方向:东面、南面、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18米。

14.商业建筑比例:不高于5%

15.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面不少于3米,西面不少于3米,南面不少于3米,北面不少于5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居住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同时满足每户不少于1个停车位的要求),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商业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项目设计时应符合《贺州市中心城区风貌规划导则》的要求并提前与我局对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其中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纵墙面面山、面湖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 且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

20.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1.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3.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684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684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二)HTC—2022112

1.地块位置:贺州市八达中路与星光北路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196.84平方米

3.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6.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用房。

7.总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8.建筑密度:不高于100%。

9.建筑限高:不高于18米。

10.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

11.其它方面详见地块用地条件图,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13.竞得人必须按照规划建设,且在2年内竣工验收。

1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15.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87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87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超过5万元的以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三)HTC—2022113

1.地块位置:贺州市八达中路与星光北路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180平方米。

3.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6.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用房。

7.总建筑面积:1022平方米。

8.建筑密度:不高于100%。

9.建筑限高:不高于18米。

10.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

11.其它方面详见地块用地条件图,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13.竞得人必须按照规划建设,且在2年内竣工验收。

1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15.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44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44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超过5万元的以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四)HTC—2023—8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爱莲东路与太福南路交汇处西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15178.20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包含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商业用房(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2.8,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2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3%。

12.出入口方向:东面、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8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建筑比例:不高于1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3.77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应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0.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1.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3.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798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798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五)HTC20239

1.地块位置:贺州市爱莲东路与太福南路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18369.91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包含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商业用房(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0,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2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3%。

12.出入口方向:西面、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10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建筑比例:不高于1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西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4.40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应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0.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如总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议按照《贺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

21.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3.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4515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4515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六)HTC202310

1.地块位置:贺州市爱莲东路与太福南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40628.31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包含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商业用房(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9个班)、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0,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2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3%。

12.出入口方向:西面、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10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建筑比例:不高于1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西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控制标高:不高于114.94米。同时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应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0.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如总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议按照《贺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

21.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202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3.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9976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七)HTC—2023—27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和平路与育才北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58765.65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配套公共厕所、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9.容积率:不高于3.3,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25%,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0%。

12.出入口方向:东面、西面、南面。

13.建筑限高:不高于24/80/15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建筑比例:不高于3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南面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3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控制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于《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项目设计时应符合《贺州市中心城区风貌规划导则》的要求并提前与我局对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

20.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须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1.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如总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议按照《贺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

22.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3.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4.竞得人须在竞得用地附近配建一所占地面积约40亩(规模为24个班)的小学,并承担该小学土地出让的费用、建设资金及相关税费等。竞得人须在小学项目净地移交后1年内完成主体施工、2年内完成竣工并通过质量验收,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东融新区管委会。若竞得人对配建小学未如期开、竣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催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本次出让的贺州市和平路与育才北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58765.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配建小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建内容不予补偿。

25.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6.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3223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八)HTC—2023—50号

1.地块位置:贺州市贺州大道与北环路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2.出让面积:3858.79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总投资额:按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额开发建设。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7.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楼。

8.附属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配套设施用房。

9.容积率:不高于2.2,大于1.0。

10.建筑密度:不高于40%,不低于10%。

11.绿地率:不低于30%。

12.出入口方向:不临城市道路,需与周边地块协调解决

13.建筑限高:不高于36米。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建筑比例:不高于30%。

15.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面不少于3米,西北面不少于5米,南面不少于3米,北面不少于5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党群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配套公共厕所、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其它方面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并需满足有关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20.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795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795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二、竞买人范围及资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人申请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竞买人申请属联合申请的,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存在以下行为者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竞买:

1.存在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的;

2.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3.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4.存在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仍存在欠缴贺州市本级土地出让价款的;

6.在贺州市本级范围内被认定存在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竞买人参加挂牌出让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应提交不存在上述行为以及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竞买人在申请竞买前须到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作为参与本期网上交易活动的身份凭证)。

(四)符合以上竞买条件并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以网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竞买人可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26日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竞买人可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26日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17时00分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或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详见第八条)(以到账时间为准)。经审核,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 2023年10月27日09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竞买人须在该时间之前进行一次有效报价后,方可获得网上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 进行。挂牌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00时00分至 2023年10月27日10时00分。

竞买人逾期提交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本次挂牌活动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或口头申请等竞买。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则进入系统网上限时竞价阶段。
    (二)竞买人须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26日凭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在2023年10月26日(报名截止日)17时00分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或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详见第八条)(以到账时间为准)。本期出让活动挂牌报价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00时00分至2023年10月27日10时00分。注:以上的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时间为准)。

(三)地块具体信息详见本期公开出让文件,可在网上交易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 自行下载。

(四)数字证书办理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http://www.gxca.com.cn)。客服热线:400-0771-110。

1.意向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 进行用户注册。

2.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了解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3.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完善业务类型注册。

4.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5.意向竞买人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竞买人用户手册页面(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gywm/004

002/20230215/5daeb3f0-e166-45d3-a010-df4a65da0a02.html)学习系统操作。

(五)查询网址

本次挂牌出让公告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hz.dnr.gxzf.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

八、竞买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名: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4505016474020922222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城东支行

九、联系方式

出让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403号天和大厦

联 系 人:何庆      联系电话:0774-5685368

委托代理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联 系 人:何堂春     联系电话:0774-5268002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2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