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6日 |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华城商业广场 项目地下室及3#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6〕3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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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灵凤村第三、四、五、六村民小组、贺州市华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贺州市华城商业广场项目地下室及3#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经我局2026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研究,原则同意对原批复的地下室及3#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内容及调整后总平面图指标
调整内容:(一)调整地下室范围及布局,增加人防设计内容,地下建筑面积由3713平方米调整为3703.76平方米,地下停车位由75个调整为72个;(二)调整3#楼一层机械停车库布局,机械停车位车位数由120个调整为56个,并在3#楼一层增设一个停车库出入口、一个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调整后3#楼一层建筑面积由2368平方米调整为2391.1平方米;(三)取消3#五层至九层酒店部分的阳台设计,优化卫生间尺寸;(四)非机动车停车位由171个调整为129个。
调整后(面积增加23.1平方米,地下室减少9.24平方米,占地面积增加23.1平方米,机动车减少70个,非机动车减少42个)建筑占地面积4845.83平方米,建筑密度48.27%,总建筑面积27701.5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29879.94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225平方米,酒店建筑面积26105.9平方米,门卫室建筑面积27平方米,发电机房建筑面积100.62平方米、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建筑面积23.1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946.58平方米,容积率3.0,机动车158个,非机动车129个。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3#建筑设计调整后的相关内容
建筑占地面积2391.10平方米,建筑面积21513.29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7800.29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9398.17平方米,酒店建筑面积8172.10平方米,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建筑面积23.1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703.76平方米,其余指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设计内容应满足应急、发改、地震、环保、消防、水利、人防、园林、交通、电力、通信、污水、排水、市政、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并在下一阶段中完善相关内容。
(二)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规划及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三)本调整方案总平面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四)本批复文及方案与2020年12月7日批复的《贺州市华城商业广场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贺自然资函〔2020〕344号)配合使用,2023年9月11日批复的《贺州市华城商业广场项目总平、地下室及3#建筑设计调整方案》及批复文(贺自然资函〔2020〕391号)同期作废。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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