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1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八公路边 开发区南面109号覃新弟和韦玉群 住宅楼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5〕11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1日 |
覃新弟、韦玉群:
你户报送的《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八公路边开发区南面109号覃新弟、韦玉群户住宅楼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收悉。经研究,方案予以审查通过,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用地及建筑设计条件
(一)规划位置: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八公路边开发区南面109号。
(二)用地性质:城镇住宅用地。
(三)规划用地面积:128.00平方米。
(四)总建筑面积:631.98平方米(计容)。
(五)建筑占地面积:101.09平方米。
(六)建筑密度:78.98%。
(七)建筑高度:20.15米。
(八)停车位:机动车车位1个。
(九)相对标高及建筑间距等指标详见附件。
二、建筑设计相关内容
(一)建筑层数:地上六层。
(二)立面色彩及材质:主色调米白色,辅色调深灰色、咖啡色,主要材质为真石漆、辅助材质为筒板瓦。
(三)建筑具体尺寸、建筑立面形式、风格及色彩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建筑、结构、电力、污水、排水等专业的深化设计应在下一阶段予以完善。
四、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设计内容应满足环保、消防、人防、电力、污水、排水、节能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基础、外挑的永久构件、非永久性构件不得超出规划界线。
(三)该地块与加油站相邻,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与加油站相关安全问题。
(四)自批复之日起,本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办理相关规划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此批文与对应的方案文本自行失效。
(五)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实施过程中方案需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报批。
(六)下一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特此批复。
附件:总平面、效果图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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