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1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总平调整及门卫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4〕32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1日 |
贺州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在2024年5月7日批复的《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总平及第一养护院地下室范围调整方案》(贺自然资函〔2024〕200号)基础上,调整分子筛制氧机房位置及新增两个门卫室。该调整方案经我局2024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原则同意且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调整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内容及规划指标
具体调整内容:(一)分子筛制氧机房位置往北偏移约30米(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指标均不变);(二)在院区南面主出入口处(太白路一侧)新增2个门卫室。
调整后总平面指标:规划用地面积105509.67平方米,建筑面积337556.32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200167.63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37388.6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9150.0平方米,建筑密度27.63%,容积率:1.89,绿地率35.5%,机动车停车位3043个(数量不变,含新能源停车位4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6362个。
二、原则同意调整后第一养护院地下室建筑设计相关内容
(一)门卫室一:建筑占地面积95.06平方米,建筑面积167.33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5.9米。
门卫室二:建筑占地面积83.67平方米,建筑面积155.95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5.9米。
(二)建筑具体尺寸、绝对高程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配建停车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同步规划安装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二)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应依据本规划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三)自此批复下发之日起,2024年5月7日批复的《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总平及第一养护院地下室范围调整方案》(贺自然资函〔2024〕200号)总平面图同期作废,除分子筛制氧机房位置调整及新增两个门卫室外,其余建筑设计内容仍按原批复方案实施。本方案总平面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有效期为3年,请凭此批复和调整方案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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