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贺州市宝利丰矿业 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超细碳酸钙和15万吨可降解母粒项目总平调整及7#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4〕28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2日 |
广西贺州市宝利丰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广西贺州市宝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超细碳酸钙和15万吨可降解母粒项目总平调整及7#建筑设计方案》经我局2024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24年5月31日批复的《广西贺州市宝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超细碳酸钙和15万吨可降解母粒项目调整方案》的露天堆场新增一座7#堆场仓库。现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后规划指标
总建筑面积43804.05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80311.28平方米,容积率1.21,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9686.99平方米,建筑系数59.99%,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1.28%、建筑面积占比10.97%,绿地率、停车位保持不变。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7#堆场仓库建筑设计内容
(一)建筑占地面积:5463.04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5463.0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0926.08平方米。
(三)建筑层数:地上1层。
(四)立面色彩及外饰面材料:主色调为浅灰色,辅色调为白色;外饰面材料为彩钢板。
(五)建筑具体尺寸、建筑绝对高程、建筑立面形式、风格及色彩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规划及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二)本调整方案总平面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三)自此批复下发之日起,2024年5月31日批复的总平面图同期作废。除7#堆场仓库外,其余内容按2023年2月16日批复的《广西贺州市宝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超细碳酸钙和15万吨可降解母粒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贺自然资函〔2023〕25号)和2024年5月31日批复的《广西贺州市宝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超细碳酸钙和15万吨可降解母粒项目调整方案》(贺自然资函〔2024〕226号)实施。
特此批复。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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