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7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佳和职业技术学校13#、14#楼地下室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4〕27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7日 |
贺州市通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贺州市佳和锦丰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广西佳和职业技术学校13#、14#楼地下室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经我局2024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对2024年4月29日批复的《广西佳和职业技术学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贺自然资函〔2024〕192号)的13#、14#楼地下室及建筑功能布局进行调整。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内容及总平面图调整指标
(一)具体调整内容:一是取消13#、14#楼地下室,减少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二是在保持地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调整13#、14#楼建筑单体功能布局,一层由“食堂/餐厅”调整为“室内停车位、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公卫”,二层由“就餐区”调整为“厨房区、餐厅”,三层由“室内球场”调整为“就餐区”;三是13#楼南侧原地下室出入口改为室内停车场出入口。
(二)调整后规划指标:总建筑面积为55527.5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45946.8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9580.65平方米),容积率为0.9,建筑占地面积为12801.67平方米,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35.13%,机动车停车位124个(包括16个充电桩车位、3个无障碍车位),非机动停车位548个。
二、其他事项
(一)相关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规划及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三)本调整方案总平面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四)除13#、14#楼地下室及建筑功能布局调整以外,其余内容仍按2024年4月29日批复的《广西佳和职业技术学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贺自然资函〔2024〕192号)实施。此批复与原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使用。
特此批复。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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