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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5日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均祥、均鸿汽车销售服务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4〕104号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5日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均祥、均鸿汽车销售服务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

2024-02-05 19:11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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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2023年第9次局务会研究,原则同意贺州市均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州市均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2日批复的《贺州市均祥、均鸿汽车销售服务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汽车销售服务店的建筑内部布局、建筑外立面及总平停车位、绿地布局进行调整。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后规划指标

总建筑面积4702.05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935.74平方米),容积率1.0,建筑占地面积3312.08平方米,建筑密度39.80%,绿地率26.21%,机动车停车位47个(含新能源停车位5个,无障碍停车位2个),非机动车停车位471个。

二、原则同意调整后汽车销售服务店建筑设计相关内容

(一)占地面积3132.08平方米,建筑面积4139.3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373.02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

(二)立面色彩及材质:主色调深灰色,辅色调为灰色,外立面主要材质为铝板及彩钢板。

(三)建筑具体尺寸、绝对高程、立面形式、风格及色彩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配建停车位应10%安装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本方案中夜景亮化内容需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二)相关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调整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四)本方案总平面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五)自此批复下发之日起2022年10月12日批复的总平面调整图同期作废,办公楼具体内容仍按2022年10月12日批复的《贺州市均祥、均鸿汽车销售服务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调整方案》(贺自然资函〔2022〕274号)实施。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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