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4日 |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贺州市永丰农贸中心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4〕9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4日 |
贺州市宏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贺州市永丰农贸中心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经贺州市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规划指标
(一)规划位置:贺州市狮子岗南路与永福街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
(二)用地面积:3028.19平方米。
(三)主体建筑物性质:农贸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4766.6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065.5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701.06平方米)。
(五)建筑占地面积:1301.63平方米。
(六)建筑密度:42.98%。
(七)容积率:1.34。
(八)绿地率:20.00%。
(九)建筑高度:不高于18米(详见附件)。
(十)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17个(其中新能源停车位2个,无障碍停车位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194个。
(十一)场地标高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距等指标详见附件。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筑设计相关内容
(一)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1层;
(二)立面色彩及材质:主色调为青灰色,辅色调为亚光白色;外立面墙体材质为真石漆。
(三)建筑具体尺寸、绝对高程、立面形式、风格及色彩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综合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电力、通信、污水、排水、燃气、垃圾收集点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详见附件,各专业的深化设计应在下一阶段予以完善。
四、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设计内容应满足发改、应急、地震、环保、消防、水利、人防、园林、交通、电力、通信、污水、排水、市政、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并在下一阶段中完善相关内容。
(二)开工建设前,应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三)本方案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配建停车位应10%安装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四)相关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五)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规划及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六)本方案总平面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特此批复。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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