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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5日
标  题: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年产30万平方米石材板材和6250立方米石材工艺品项目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贺自然资函〔202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5日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年产30万平方米石材板材和6250立方米石材工艺品项目调整方案的批复

2024-01-05 18:36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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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区新富豪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30万平方米石材板材和6250立方米石材工艺品项目调整方案》收悉,经我局2023年第12次局务会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对2023年5月29日批复的《年产30万平方米石材板材和6250立方米石材工艺品项目调整方案》厂房内部进行调整,即在厂房内部新增3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329.67平方米),总平规划指标相应调整。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相关指标

(一)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361.99平方米(不变)。

(二)总建筑面积:4691.66平方米(增加329.67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8681.99平方米(不变)。 

(三)建筑密度:68.62%(不变)。

(四)容积率:1.37(不变)。

(五)建筑高度:各栋建筑高度详见附件。

(六)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10个(其中含新能源车位2个,无障碍车位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69个。

(七)场地标高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距等指标详见附件。

二、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二)相关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三)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调整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调整规划及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四)本调整方案总平面图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计和批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五)除建筑单体方案、总平指标调整外,外立面等内容仍按原批复方案实施。自此批复下发之日起,2023年5月29日批复的《年产30万平方米石材板材和6250立方米石材工艺品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图纸同期作废。

特此批复。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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