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客户因保管不善,将权利人:叶其志、吴素琴,坐落于:贺州市钟山西路5号19幢2单元202号房,证号:桂(2017)贺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74号的不动产抵押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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