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培生(被继承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信都镇大新街42号,证书号:贺国用(1992)字第0137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广仁 (继承人)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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