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秉权,阮美群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南路2号701号房,土地证:贺州国用(2010)第10064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 叶秉权,阮美群
202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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