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因客户黄东旭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贺州市永丰路桂山新苑小区第3栋1单元11层04号房,证号:贺房预八步字第00010674号的房屋抵押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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