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因保管不善,将权利人:刘勇桂、唐明红坐落于西湾镇文建,证号:桂(2016)贺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29号的不动产抵押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作废。
声明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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