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营钧,聂美琴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贺州市灵峰社区平安西路175号,证书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08)0003446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营钧、聂美琴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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