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贺州市贺州大道东面(市检察院培训楼),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04)00023900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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