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茂泽 李妹娥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贺州市南乡镇南乡街,证号:贺房权证南乡字第(2004)00026707号、贺国用(2002)字第0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麦茂泽 李妹娥
2024年06月0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