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力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林权 |
451103105205JL56181W000Y0001/451103105205JL56181L000Y0001 |
望高镇百富村百富村1队 |
补偿领用人为百富村8队集体 |
公告单位: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7月2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