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起三十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用途 |
不动产面积 (平方米) |
备注 |
1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贺州市八步区沙街巷17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51102001007GB00960W00000000 |
城镇住宅用地 |
宗地面积:3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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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贺州市八步区沙街巷18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51102001007GB00966W00000000 |
城镇住宅用地 |
宗地面积:52.05 |
|
3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贺州市八步区沙街巷23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51102001007GB00963W00000000 |
城镇住宅用地 |
宗地面积:23.75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403号贺州市自然资源局3楼307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联系方式:5685650。
公告单位: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日期: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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