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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贺州市全面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公告 贺政告﹝2020﹞110号 | |
发文字号:贺政告﹝2020﹞11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全面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按照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生成、获取和核验
对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动产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登簿阶段自动生成。不动产权在完成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时,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在完成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设立登记时,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个人和各组织、机构可在广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证照核验模块查看电子证照。同时,权利人可以将领取到的电子证照进行预览、下载保存。
二、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用途和效力
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依法取得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在房屋交易登记、户籍、入学、企业开办、金融机构等领域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法定依据。
三、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实时更新
不动产权进行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登簿时自动同步更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进行注销登记时,系统在登簿时自动同步注销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四、不动产电子证照和网上自助查询信息的推广认证
各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充分认可和使用依法核发和获取的不动产电子证照;从我市及下辖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网络查询、自助查询设备等方式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同于不动产电子证照信息,各单位和个人也应充分认可和使用。
市本级、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做好不动产电子证照和网上自助查询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群众多应用电子证照,提高电子证照应用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的信用度。
五、其他事项
实行电子证照后,对于需要申请纸质证书的,市本级、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已取得不动产电子证照,同时也申领了纸质证书的,再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将纸质证书交回。
六、军产、保密产类的不动产登记暂不实行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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