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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2020-08-06 16:29     来源: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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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广西政务环境

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部门。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

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六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

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同一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

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

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

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

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

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将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绩效考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政务服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样本)

2.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3.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