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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贺州市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9-12-19 16:15     来源: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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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贺州市营商环境,提高测绘服务效能和保障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核验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测量、市政配套核实测量,以及为办理产权登记服务的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统一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需求。 

(二)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方案。 

二、准入条件 

(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承接“多测合一”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专业子项。 

(二)承接“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非本市单位,应是在本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三年内无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两年内无两次(含)以上的一般失信信息记录。 

(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名参与“多测合一”项目,供建设单位参考。 

(五)“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 

三、执行标准 

“多测合一”执行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及《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贺政规〔2018〕11号)等测绘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测绘成果报告按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测绘成果应满足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数据管理要求。 

四、实施程序 

(一)委托

按照申请人自主选择的原则,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前期报名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它符合准入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多测合一”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申请人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在实施项目前,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二)测绘作业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管理部门。 

(三)成果报送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和样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由建设项目业主报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定。 

(四)汇交

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交付信息,并在6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汇交成果,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成果目录。 

五、管理措施 

(一)资费管理

“多测合一”收费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 

(二)时限管理

“多测合一”各事项的服务时限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确定并公布,实施“多测合一”一般不超过规定时限。遇工程量较大等特殊情况,可由建设项目业主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成果管理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绘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保证测绘成果的规范、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信用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多测合一”业务,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在我市“测绘资质单位信用黑名单”中进行记录,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3.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息记录轻微(一般)失信2次(含)以上、严重失信1次(含)以上的; 

5.当年度成果报告被相应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2次(含)以上的; 

6.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黑名单”中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记录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五)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把“多测合一”项目纳入范围,扩大抽查比例,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稳步提升测绘成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测绘资质单位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局网站进行公布。 

(五)方案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使用其它资金的项目鼓励按本方案实行“多测合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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