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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赔偿制度

2020-06-13 21:59     来源: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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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但以下情况例外:

1.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2.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和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3.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各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4.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三、赔偿方式

由中心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由中心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中心单方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中心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货币赔偿,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二)对中心依法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中心依据行政复议结果重新予以登记和货币赔偿;

(三)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根据责任推定有关文件,由中心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予以更正登记或货币赔偿。

四、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

1.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2.申请货币赔偿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纠正和赔偿,由中心综合部受理并进行后续处理。 联系电话:0774-5123015。

(二)货币赔偿

1.综合部应仔细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

2.依据上级主管单位的决定安排专人进行重新登记,纠正错误,同时由财务予以赔付。

3.赔偿完成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4.综合部整理形成全套处理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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