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贺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财产登记专项行动 > 专项机制

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印发 《贺州市不动产登记专项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

2019-11-26 21:55     来源: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动产登记专项服务的投诉。 

二、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有权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违规违纪及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向中心综合部投诉。投诉电话:0774-5123015。 

三、投诉受理范围 

(一)违反受理条件额外收取申请材料的; 

(二)擅自截留、滞留申报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办结时限的;

(四)丢失申请材料影响正常登记的; 

(五)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的;

(六)借受理、审批等服务之机非法收取加急费、劳务费等额外费用或等价物品的;

(七)登记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或收取人情费、关系费的;

(八)工作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引起服务对象不满的。

四、受理程序 

(一)在受理范围内,无论何种形式的投诉,均予登记受理;

(二)投诉受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处理,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答复。对比较复杂的需要协调处理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窗口单位进行协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处理投诉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每起投诉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向投诉人解答有关问题或解释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时要耐心、细致,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 

(四)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综合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报综合部留存。

五、处理结果 

综合部经调查核实,经中心领导审定后,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专项投诉受理单

投诉时间


投诉人

(电话)


投诉方式


受理人


被投诉人

姓名


窗口/岗位


投诉内容


查处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中心领导

批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备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