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自然资源,各银行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将《关于推行贺州市“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贺州监管局
2024年6月18日
贺州市推行“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主动靠前服务,内部流转,简化流程,部门协同,前置核查,为提出申请的用地单位在供地且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款后即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
二、工作内容
“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是指对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土地出让价款、税款缴纳完毕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工作向前延伸到土地供应环节,通过主动介入对接、联动配合、内部流转、靠前服务等方式,推动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组合办理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现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一站式、零时差。
三、工作流程
(一)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审查,出具权籍调查成果。
(二)用地单位在窗口受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业务时,同步告知有需求的企业“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受理清单及流程并进行材料预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资料,做好交地时办理登记的准备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对接用地单位,指导准备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资料,做好交地时办理登记的准备工作。
(四)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用地单位同时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资料,银行提前介入、靠前审批,在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利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使用不动产单元号代替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五)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及税费后,依据不动产登记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用地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材料时,一并提交抵押登记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受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在向用地单位交付土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向银行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与银行协同做好抵押放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的牵头组织工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核税、收税相关工作。
(二)积极主动服务。县(区)自然资源、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意识,对申请“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服务的企业、群众,主动靠前指导,优化流程,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各项工作时序。
(三)深化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内部、跨部门数据及时共享可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群众重复提交,最大限度简化办证材料。
(四)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引导群企知晓“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条件,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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