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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27号)

2020-06-13 22:04     来源: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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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 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政策落实 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二、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通知各执收 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 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三、 强化保障措施。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 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 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 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5月16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 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 如下:

一、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 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 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 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 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 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 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 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 (年4. 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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